中智广州HR服务信息简报(2月) 
2018/7/4 9:58:38   0

中智广州HR服务信息简报

2018年02月


目录:

社会保险

1.1 《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于2018年01月01日实施

住房公积金

2.1广州市公积金提取收款卡开户地放开,部分银行的异地银行卡可直接作为提取收款卡

2.2 广州市规定职工补缴限价商品住宅土地收益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3 广州市自2018年03月01日起简化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市的流程


内容:


   1.1 《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于2018年01月01日实施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制定了《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自2018年01月0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该《办法》要点如下:

   1、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2、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社保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3、明确各类行业的浮动幅度: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4、明确浮动周期: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一年,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浮动周期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今后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时间为上两年7月1日至上一年6月30日,浮动周期从每年1月1日开始。原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用人单位为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2.1广州市公积金提取收款卡开户地放开,部分银行的异地银行卡可直接作为提取收款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8年02月09日发出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广州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广州农商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的异地银行卡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收款卡,不受开户地限制。但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只能使用广州市内银行卡。


   2.2广州市规定职工补缴限价商品住宅土地收益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的支持作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补交限价商品住宅土地收益价款后变更权利属性或房屋性质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在付款后两年内或还款期内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以后每半年可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土地收益价款金额。


   2.3 广州市自2018年03月01日起简化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市的流程

   为方便给各有关单位、职工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简化业务流程,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规定:自2018年03月01日起,职工需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广州市的,由原来的“跑两次”,减少为仅“跑一次”。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管理部申请办理,资料齐全的现场办理,待转移资金到账后经办网点直接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无需再次到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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